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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董事会公告
2003-12-27 06:40   


股票简称:阳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608 公告编号:2003-临23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03年12月26日召开。公司
董事7人,参会7 人,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
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后增加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其它条款顺延,内容维持不变。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1、被担保人向公司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
审查。
    2、符合资信标准及确有必要对其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资料上报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总经理。
    3、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对外公告。对外担保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外担保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0%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公司对外担保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0%时,由公司董事会按前述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被担保人的资信标准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
    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三)、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董事会会
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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