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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龙: 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2004-09-07 06:45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山东海龙     公告编号:2004-16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04年9月3日在潍坊市与佛山市南海锦泰纺织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锦泰")签订协议书,在借款担保方面建立互保关系:双方约
定互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外币按国家牌价折合数额)。
  公司于2004年9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
事8人,董事刘金波委托董事李月刚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的规定。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南海锦泰签订互保协议
的决议。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佛山市南海锦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东区南方技术创新
中心312、313号,主要经营国内商业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法定代表人李合
银。截止2004年8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9306220.20元,负债总额17318808.50元,净
资产11987411.70元,实现销售收入39054244.31元,利润总额11145390.60元,净利
润7467411.70元。该公司赢利状况和信用等级状况良好。
    三、会议批准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批准的与南海锦泰签订的互保协议的基本规定:
  1、双方在借款担保方面建立互保关系;
  2、双方约定互相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外币按国家牌价折合
数额);
  3、双方保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并偿还借款,如逾期及时通知对方,不给
对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一旦造成损失时,应在损失发生的五个工作日
内全额以货币资金补偿;如货币资金不足抵偿时,借款方应无条件地将自有财产(如房产
、机器设备、车辆等)按双方议定价格抵偿给担保方;
  4、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四、董事会意见
  南海锦泰主要经营国内商业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公司与南海锦泰发展
友好的经济合作关系,在借款担保方面建立互保关系,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
  董事会认为,南海锦泰具有较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互保协议,
能够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公司不会构成损害。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南海锦泰截止2004年8月31日财务报表;
  3、南海锦泰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互保协议书。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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