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意见函
根据《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人认真审阅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文件,认为改革方案 合法有效,公允合理。该方案的实施将彻底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使流通股股东与非流 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符合 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采取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按照后者持有股份数量以一定比例送 股的方式安排对价以获得原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对价的测算以不损害流通股东利益为前提, 在方案实施后能够有效地保护流通股东利益。除遵循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原非流通股禁售期外, 部分非流通股东延长了所持股份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期限,可更有效地稳定公司股价,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方案表决和实施过程中,将采取多种 措施更好地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方案的表决采用各类股东分类表决的方式,须经参加表决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同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并实施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操作程序, 有效地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将形成有效的公司价值评估基础,为公司在国际和国内行业地位 的巩固和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关系的稳固奠定坚实基础,有利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志刚、潘爱玲、陈 坚、刘俊峰 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