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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对远东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更换董事和聘任副总裁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董事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提名表决的过程中,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同时 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并同 意其表决结果。 董事会在聘任副总裁的过程中,经我们审阅蒋顺生先生的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认为 他具有担任副总裁相应的能力,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相信他能胜任副总裁的工作。因 此,同意董事会聘任的结果并形成的决议。
独立董事(签名): 方 峰 王和伦 叶德华 20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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