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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5-27 06:40   

股票名称:东方电子     证券代码:000682    公告编号:2004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6日在公司三楼会
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316,867,15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34.5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并以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
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报告》: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2003年
度财务决算经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资产总额1,435,166,731.33
元,负债总额188,772,768.55元,所有者权益为1,225,373,568.75元;2003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352,414,078.41元,主营业务利润为149,172,468.92元,营业利润5,772,728.73,元,
净利润10,151,295.06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806,017,277.44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795,865,982.38元。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山东正源
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10,151,295.06元,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212,697.34元,提取法定公益金106,348.6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806,017,277.44 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796,185,028.40元。本年度不进行派发现金股
利和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内容详
见5月2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16,867,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聘请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
年,审计费为30万元。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出席了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东方
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
效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该决议已于2004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第54版和《证券时报》第65版上公告。公
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6日在烟台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
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14 名,代表股份 316,867,157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34.5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所通过的全部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
                                20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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