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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现 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三十九条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代理人签署。" 修改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也可以 通过公司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与表决,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按有关实施办 法办理。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二、原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修改为:"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并且对 议案表决时,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表决 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三、原第六十五第六项变更为第七项,第六项修改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 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 全部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 超过20%;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具有前述条款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 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四、原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参加表决的社 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以及参加表决的前 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数。" 五、原第七十二条第五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修改为:"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非流通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 决情况,以及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 六、原第七十二条第七项后增加一项为第八项"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七、原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前十大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 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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