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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8 证券简称:*ST吉纸 公告编号:2004-013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1月16日,公司收到关于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诉我公司、吉林炭素股份有 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及[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 原告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人民币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120.33万元( 截止2004年1月6日)。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第一被告: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金额为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03年6月 28日。由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到期后,公司及吉林炭素 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能按承诺还款。 本案于2004年2月23日已开庭进行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 5日做出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吉林纸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借款本 金3000万元; 2、被告吉林纸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3000 万元的利息(从2003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3、被告吉林炭素承担前1、2款的连带偿还责任。 此诉讼发生后,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6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对吉林纸业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公司所拥有的房屋财产。吉林省吉 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下达了(2004)吉中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 书,将我公司位于吉林市光华街林荫路共计12,304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查封期间不准 转籍、抵押、低债和出租。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此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2004年度预计我公司将出现较大额度亏损,连同2002年度、2003年度我公司 将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由于公司财务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善,公司没有偿还到期贷款能 力。此诉讼会对公司2004年度经营效益产生不良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孝中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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