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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吉纸:重大诉讼公告
2004-10-27 06:51   


证券代码:000718   证券简称:*ST吉纸   公告编号:2004-013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1月16日,公司收到关于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诉我公司、吉林炭素股份有
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及[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
    原告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人民币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120.33万元(
截止2004年1月6日)。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第一被告: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金额为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03年6月
28日。由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到期后,公司及吉林炭素
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能按承诺还款。
    本案于2004年2月23日已开庭进行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
5日做出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吉林纸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借款本
金3000万元;
    2、被告吉林纸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3000
万元的利息(从2003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3、被告吉林炭素承担前1、2款的连带偿还责任。
    此诉讼发生后,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6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对吉林纸业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公司所拥有的房屋财产。吉林省吉
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下达了(2004)吉中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
书,将我公司位于吉林市光华街林荫路共计12,304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查封期间不准
转籍、抵押、低债和出租。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此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2004年度预计我公司将出现较大额度亏损,连同2002年度、2003年度我公司
将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由于公司财务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善,公司没有偿还到期贷款能
力。此诉讼会对公司2004年度经营效益产生不良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孝中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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