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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 东 方:二零零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4-03-31 06:36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项振华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在北京国
门路大饭店召开的二零零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
资格、提出新议案的情形、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分别于2004年2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第十九次董事会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
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议案表决统计结果、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
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十九次董事会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并分别于2004年2月25
日和2004年3月25日在香港《大公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
内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明确了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手续及方式、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
人姓名及电话、传真、地址、邮编等。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2月25日在上述报纸上刊登了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即《关于TFT-LCD事业(韩国子公司)境外上市的提案》、
《关于增加增发B股超额募集资金用途的提案》和《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共55
人,代表股份513,341,8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其中法人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
394,804,8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27人,代表股份8,255,950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B股)股东25人,代表股份110,281,134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了董事会已提出且经公告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全部议案中的各项并进行了表决。
    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且经北京市第二公证
处现场公证。
    所有议案以及议案中的各项,均经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项振华律师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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