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改,请审议。 增加一条为第十五条,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以下各条序号顺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其前一年度的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二○○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