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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科技:董事会通过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
2002-10-26 06:55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02年10月25日在华电200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竟成先生主持; 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6人,董事王保平、王秀浦、韩之俊因故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表决;本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江苏南京永衡 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有效。与会董事一致通过如下事项: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02年10月25日在华电200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徐森先生主 持;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162487882股,占公司总股 本51.79%;公司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管人员和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 务所律师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南京新电 子网板有限公司并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 为谋求进一步发展,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南京新电子网 板有限公司,本公司收到上述两公司的合并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请求, 两公司的基本情况为: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800万元, 主营平板荫罩,本公司出资6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南京新电子 网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主营平板荫罩,本公司出资2400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30%。合并后,本公司在新设立公司的出资额不变, 为8640万元,股本比例不变,仍为30%。 同意162487882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不同意0股,弃 权0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的任免议案》; 房大勇先生因工作调动另有任用辞去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陈忠国 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162487882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不同意0股,弃 权0股。 三、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延长增发决议有效期半年的议案》; 公司2001年4月29日于200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本次公募增发A 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增发新股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募增发A股有关事宜的议案》 的决议,已经200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延长该决议有效期至2002年10月29 日,因工作的需要,决定继续延长公司增发决议有效期半年,即延长至 2003年4月28日。 同意162487882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不同意0股,弃 权0股。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于昕律师出具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 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宁永律股审字(2002)第50号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于昕律师出席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 布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0月25日上午在江苏省 南京市华电路1号华电办公大楼200会议室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62,487,882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点七九(51.79%)。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持有表决权股份162,487,882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点七九(51.7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作出了如下决 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南京新电 子网板有限公司并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的任免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延长增发决议有效期半年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 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 昕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02年10月25日上午10:30在南京华电200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长 徐清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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