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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科技: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5-19 06:44   


证券代码:000727     证券简称:华东科技     公告编号:2004-011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8日在华电办公
大楼200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徐森先生主持;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
表162,546,324股,占公司总股本45.26%; 董事9人,实到8人 ,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和江苏
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546,32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546,32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共实现净利润6,056,893.81元,母公司按实现净利润提取10%法定
公积金599,991.635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299,995.8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74,228,429.82
元,200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79,385,336.18元。董事会根据《预计2003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政策》:"根据2003年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因上年度已实施了利润分配,决定2003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同意162,476,32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04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政策》;
    1、预计2004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04 年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
    同意162,546,32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2、预计200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次数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04 年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62,546,32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62,546,32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继续聘请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2004年度审计服务工作;
    同意162,546,32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周峰律师出具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
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法永律股字(2004)第18号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周峰
律师出席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4年4月1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南京华东电子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
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8日上午9:00在江苏省南京市华电路1号华电办公
大楼200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对所议提案的内容予以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62,546,3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
四十五点二六(45.2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政策》;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5项特别决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
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
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 峰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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