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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法永律股字(2004)第29号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 的聘请,指派景忠律师出席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4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暨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 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0月19日上午在江苏省南京市华电 路1号华电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 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63,200,8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四十五点四三(45..43%)。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63,200,816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百分之四十五点四三(45.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债转让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李亚鸣先生为公司董事。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景 忠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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