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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科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4-10-20 06:50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法永律股字(2004)第29号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
的聘请,指派景忠律师出席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4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暨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
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0月19日上午在江苏省南京市华电
路1号华电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
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63,200,8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四十五点四三(45..43%)。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63,200,816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百分之四十五点四三(45.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债转让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李亚鸣先生为公司董事。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景 忠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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