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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法永律股字(2004)第52号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 司的聘请,指派景忠律师出席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4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南京华东 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公司200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22日上午在江苏省南京市华电路1 号华电办公大楼200会议室召开,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 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62,466,0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四十五点二四(45.24%)。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62,466,0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百分之四十五点二四(45.2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选举张银千先生、伍华林先生 及杨国柱先生为公司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选举徐清女士为公司监事。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景 忠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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