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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化氯碱:对外担保
2003-01-02 06:38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 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6人,所持股份 数共计250013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53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公司与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 供五亿元人民币贷款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同意250013680股, 占100%;不同意0股,占0%,弃权0股,占0%,同意票超过到会有效股数 的二分之一,通过了该项议案。大会认为公司与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互为贷款担保保障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粤经天律证字[2002]第030号
致: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本所签订的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委派魏晓律师(下称"本所律师")为公司 召开的200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及出具法律 意见书。为此,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查验了本次会议召集、召开 的有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股东的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的证据资 料。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已做出书面承诺与保证,其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披露和 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三)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 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及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 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信息披露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下称《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1、2002年11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作出召开 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同年11月30日公司董事会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分别公告于《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2、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 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3、本次会议于2002年12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 东人数为16人,代表股数250,013,6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3.53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公司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于2002 年12月23日下午3时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出示的证明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主体资格和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表决,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与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伍亿元人民币贷款 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魏 晓 (签字)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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