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独立董事意见函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方案的调整体现了重组方中钢集团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和充分保护。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及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3、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改变前次意见的基本结论。 独立董事签字:杜婕 徐传谌 庞国华 20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