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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佛塑股份 股票代码:000973 编号:2005-008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转让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分别与佛山东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冠公司)及佛山东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彩公司)签署《设备转让 合同》,同意以9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本公司一条年产3000吨BOPP薄膜的生产线转让 给东冠公司,以9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本公司若干彩印设备转让给东彩公司。在设备交 接验收时,由于部分彩印设备未能达到东彩公司的生产要求,本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与 东彩公司签订了《设备转让补充协议》,同意东彩公司将本次受让的九色印刷机及三封 自立制袋机以569.25万元的价格退回本公司。因此,向东彩公司转让设备的实际交易额 为330.75万元。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本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此次设备转让涉 及的交易金额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上述交易协议签订时公司未即时进行信息披露,现特此进行补充披露。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佛山东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轻工三路11号,企业类型:中外合 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莫礼相,注册资本:1192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塑料薄膜 包装材料,控股股东为香港冠山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东冠公司总资产 为21192.27万元,净资产为6782.19万元。东冠公司200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519.68 万元,净利润-1869.70万元。 东冠公司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东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香港冠山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 的第一大股东(国有股股东)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第二大股东(法人股股东)佛 山富硕宏信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前十名股东中其余八名股东是流通股股 东,未知东冠公司与这八名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佛山东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东鄱二路4号,企业类型:中外合资 企业,法定代表人:庞友国,注册资本:105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彩印、复合塑 料制品,控股股东为佛山市华洋实业公司。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东彩公司总资产为 676.98万元,净资产为631.58万元。东彩公司200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09.41万元,净 利润40.40万元。 东彩公司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东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佛山市华洋实业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 第一大股东(国有股股东)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第二大股东(法人股股东)佛山 富硕宏信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前十名股东中其余八名股东是流通股股东, 未知东彩公司与这八名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对东冠公司转让的设备为BOPP薄膜生产线一条,具体包括:年产3000吨的 BOPP薄膜生产线主机1台、分切机1台以及生产线配套设备若干。截止2004年12月31日, 上述资产的账面净值为961.74万元,根据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5] 羊佛评字第035号"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为982.66万元。交易双方以评估价值为参照依 据,经协商确定交易金额为980万元。 公司本次对东彩公司转让的彩印设备包括:六色印刷机1台、九色印刷机1台、挤出 复合机1台、三封自立制袋机1台。截止2004年12月31日,上述资产的账面净值为918.10 万元,根据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5]羊佛评字第034号"评估报告, 其评估价值为609.10万元。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金额为900万元。 东彩公司退回的彩印设备包括:九色印刷机1台、三封自立制袋机1台。截止2004年 12月31日,上述资产的账面净值为463.54万元,根据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 具的"[2005]羊佛评字第034号"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为388.60万元。交易双方经协商 确定的交易金额为569.25万元。 退回上述彩印设备后,公司实际向东彩公司转让的彩印设备包括:六色印刷机1台、 挤出复合机一台。截止2004年12月31日,上述资产的账面净值为454.56万元,根据广东 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5]羊佛评字第034号"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为 220.50万元。交易金额为330.75万元。 2001年,上述转让的设备由于使用时间较长,生产效率较低,技术性能相对比较落 后,共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493.26万元,其中,向东冠公司转让的BOPP生产线设备 计提769.91万元;向东彩公司转让的彩印设备计提723.35万元(实际转让的彩印设备计 提393.39万元,退回的彩印设备计提329.96万元)。 随着市场形势好转以及本公司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的需要,公司对上述设备先后 进行了多次技术更新改造,使上述设备的生产效率和技术性能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一直 保持正常运行: (1)BOPP生产线在2001-2004年期间共投入224.26万元进行了改造,包括对测厚 仪系统、边料收卷机、变频器、再生造粒机及原料系统、模头、镀络辊、硅胶辊、电控 元件等重要部件的更换或改造,特别是模头、测厚仪的更换使产品质量得到了有效控制, 改造原料系统增加混料器装置等功能,有利于提高设备对多种薄膜产品生产的技术适应 性。 (2)六色印刷机在2002年投入67.5万元进行了设备改造,主要是对其张力套印系 统实施全面改造,提高套印精度,对挤出复合机的主要部件(镀络辊、硅胶辊,模头、电 控元件等)进行了更换。 在上述设备改造完成后,BOPP生产线与彩印设备的机械性能和电器控制均能满足生 产工艺要求,产品质量达到市场要求。 上述设备在日常使用及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均严格遵守设备管理规定进行,每年进 行大检修,设备机械零件及电气元件一发生失效损坏即时就会维修或更新,而金属耐用 件支架等不易磨损的部件,也确保了翻新和保养。 四、 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A、公司与东冠公司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 1、 此次设备转让价格为980万元人民币。 2、 本次设备转让的定价方式为:以评估价值为参照依据,双方协商定价。 3、 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⑴ 东冠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本次设备转让价款。 ⑵本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该批设备资产及其它证明文件资料交付给东冠公司, 双方进行清点、查对,并以签署《机器设备接受清单》为设备交付完毕的标志。 4、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B、公司与东彩公司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 1、 此次设备转让价格为900万元人民币。 2、 本次设备转让的定价方式为:以评估价值为参照依据,双方协商定价。 3、 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⑴ 东彩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本次设备转让价款。 ⑵本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该批设备资产及其它证明文件资料交付给东彩公司, 双方进行清点、查对,并以签署《机器设备接受清单》为设备交付完毕的标志。 4、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C、公司与东彩公司签订的《设备转让补充协议》 1、 同意东彩公司将九色印刷机及三封自立制袋机退回本公司 2、 同意本公司将九色印刷机及三封自立制袋机的转让款项共569.25万元退回东彩 公司。 3、 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 资产转让交易的实施情况 根据《设备转让合同》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于05年3月2日、3月3日与东冠公司、东 彩公司完成了有关设备交割,并已于3月30日结清全部转让款项。 根据《设备转让补充协议》的规定,东彩公司已将两台设备退回本公司,本公司已 将涉及的转让款项569.25万元退回东彩公司。 六、 本次设备转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在确保日常维护保养的同时进行了技术改造,上述设备的使用寿命得以延长, 产品质量也比以前有很大提高。BOPP生产线可以较好地完成通用型产品的生产,但因产 能较低,已不适应公司"规模化"的生产要求。而另一方面,公司将专注于塑料新材料的 制造,逐步退出彩印行业。因此,公司决定对外转让上述设备。本次设备转让完成后, 获得的资金将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重点在建项目的后续投资。 本次转让的设备2004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为1416.3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 1163.3万元,转让价格为1310.75万元,再计入今年发生的折旧,本次设备转让(固定 资产处理)形成的利润为1054.75万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设备转让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意见:佛塑股份本次设备转让的 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佛塑股份与东冠公司和东彩公司 之间发生上述交易前,经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 并在参照评估价值和资产帐面净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本次交易 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交易双方利益的情况。 八、 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佛山东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转让合同》; 2、本公司与佛山东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转让合同》; 3、本公司与佛山东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转让补充协议》; 4、关于所转让设备的评估报告书([2005]羊佛评字第034号、第035号); 5、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佛山东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 山东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转让部分生产设备定价公允性的意见。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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