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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
2001-11-23 23:10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名,实到董事(授权代表)12 名, 其中办理授权委托的董事3名,一名董事缺席。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 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爱先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附件1)该议案须提 交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推荐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同意推荐孙丕恕、辛卫华、王茂昌、杜群利、张磊、王恩东、王柏华、王 春生、高文、高峰、白玉铮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此项议案须提交公 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简历参见附件2。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备置于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成立美国浪潮研发中心的议案》:同意出资100 万美元成立美国浪潮研发中心,占总投资额的100%。该中心主要经营新技术、新产 品的开发、推广与转让,计算机整机及部件、软件进出口和转口业务,本地技术服 务等。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 于2001年12月25日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1、会议时间:2001年12月25日上午9:00; 2、会议地点:济南市山大路224号本公司一号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产生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产生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股权登记日:2001年12月13日 5、出席会议的对象 (1)截止2001年12月13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6、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1)凡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授 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社会法人股东 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 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及地点: 登记时间:2001年12月20日-12月21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登记地点:济南市山大路224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7、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济南市山大路224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932888-8591 传 真:0531-8958704 邮政编码:250014 联系人:白荣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23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代表本人参加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 二次临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数: 委托人帐户卡号码: 委托时间: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时间:
附件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有关规定,现将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补 充和分述如下: 1、原:“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改为:“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2、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1998年经山东省体 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8]第9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 15000万元;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0年4月19日, 又经证监发行字[2000]4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00万股,总股 本变为21500万股。” 改为:“第二条 公司于1998年10月23日经原山东省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 函字[1998]第96号文批准,由浪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烟 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时风集 团公司、山东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全泰电脑(惠阳)有限公司等其他五家发起人以 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原:“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ANG CHAO ELECTRONIC INFORMATION INDUSTRY CO.,LTD.” 改为:“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4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 行字[2000]43号文核准,向社会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00万股。2000 年6月8日,公司该部分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时股本总额为21,500 万股。” 4、 原:“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山大路224号 邮政编码:250014” 改为:“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ANG CHAO ELECTRONIC INFORMATION INDUSTRY CO.,LTD.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山大路224号 邮政编码:250014” 5、原:“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改为: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6、 原:第三章 第一节 发起人与股份 改为:第一节 股份发行 7、 原:“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权证的形式。” 改为:“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8、增加:“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9、原第十五条顺延为第十六条,相应内容不变。 10、增加:“第十七条:公司股票集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 11、原:“第十六条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以现金和部分实物资产 方式认购1287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86%;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1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5%; 北京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500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2.33%; 山东时风集团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28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30%; 山东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93%; 全泰电脑(惠阳)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1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0.70%; 向社会公众股东公开发行6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23%。” 改为:“第十八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1,500万股,成立时 向以下各发起人发行总计15,000万股,占现时公司总股本21,500万股的69.77%。 1.浪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以现金和部分实物资产方式认购12870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86%; 2.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1000万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5%; 3.北京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500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2.33%; 4.山东时风集团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28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30%; 5.山东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200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0.93%; 6.全泰电脑(惠阳)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150万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0.70%; 发起人以上股份均由各发起人持有,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三年内均未转让。 公司2000年4月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6500万股, 占现时公司总股 本21 ,500万股的30.23%。” 12、原第十七条顺延为第十九条,相应内容不变。 13、原第二章第二节 股份增减 改为: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14、原:“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改为:“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15、原第十九条顺延为第二十一条,相应内容不变。 16、增加“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产。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17、增加“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18、增加“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 内注册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9、原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顺延为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相应内容 不变。 20、原:“第二十五条 股东权证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改为:“第三十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21、增加:“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22、原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顺延为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相应内容 不变。 23、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改为:“(一)董事人数不足7人时;”其他内容不变。 24、原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顺延为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一条,相应内容 不变。 25、原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 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做了具体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6、原第四十七条顺延为第五十三条,相应内容不变。 27、原“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改为:“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7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 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8、原四十九条至第五十条顺延为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六条,相应内容不变。 29、原“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改为“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30、原第五十二条顺延为第五十八条,相应内容不变。 31、原“第五十三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 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 改为:“第五十九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 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 32、原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顺延为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相应内容不变。 33、原“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或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有达到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 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所得选票较多者当选。” 改为:“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或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 有达到本公 司普通股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提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二十天将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和有 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通过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披露相关资料。 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34、原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顺延为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相应内容不变。 35、原“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条”, 其中“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根据关联交易情况,由董事会在召集股东大会公告中具体列明。”改为: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确认,大会主持人 在关联事项表决前提请关联方股东回避,关联方股东如有异议,应由股东大会确 认。”其他内容不变。 36、原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六条顺延为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二条,相应内容 不变。 37、原“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五年。” 改为:“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38、原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四条顺延为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条,相应内容不变。 39、原“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其中增加:“公司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回避和表决的具体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0、原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四条顺延为第八十二条至第九十条,相应内容不变。 41、原“第八十五条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改为“ 第九十一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42、原“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二条”, 其中“(十)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改为:“(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首席执行官、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43、原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八条顺延为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四条,相应内容不 变。 44、原“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每次在当年度做出的风险投资,其投 资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公司净资产的10%,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改为“第九十五条: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每年度做出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 范围包括:证券、债券、产权、期货市场的投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公司 净资产的10%,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45、原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三条顺延为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九条,相应内容不变。 46、原“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条”,增加:“(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47、原“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传真或邮寄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五日内。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 (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 长或者一名董事代表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 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改为“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传真或邮寄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二日内。 如有本章前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表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无故 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48、原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条顺延为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六条,相应内容 不变。 49、原“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五年。” 改为:“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50、原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四条顺延为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相应内容不变。 51、原“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七十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52、增加“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53、增加“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管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54、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 所应担负的职责、应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办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55、原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零八条顺延为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 相应内容不变。 56、在原第六章前插入“ 首席执行官”,后续章节顺延。 57、增加“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首席执行官由公司董事兼任。” 58、增加“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59、增加“第一百一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的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60、增加“第一百二十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统筹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 组织实施公司的资本运营; (三)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资、经营、合作 经营、借贷等在内的重大经济合同; (四)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1、增加“第一百二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定期向 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工作;” 62、增加“第一百二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63、增加“第一百二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64、增加“第一百二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不能履行职权时,其职权由总经理代行。” 65、原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顺延为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一 条,相应内容不变。 66、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 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改为“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 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67、 原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顺延为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 八条,相应内容不变。 68、原“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五年。” 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69、原第一百三十四条顺延为第一百五十条,相应内容不变。 70、原“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 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 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编制公司的季度财务 报告(如果法律法规等要求时),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 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71、原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顺延为为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 四条,相应内容不变。 72、原“第一百三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其中(3)提取法定公益 金5—10%;改为:(3)提取法定公益金10%。 73、原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顺延为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四 条,相应内容不变。 74、原“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山东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75、原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六十一条顺延为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七 条,相应内容不变。 76、原“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山 东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改为“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三次。” 77、原第一百六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顺延为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二百零一 条,相应内容不变。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23日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 在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监事应到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长王新春先生主持,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及推荐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经研究同意推荐王新春、安学旺、李英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与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李光锋、刘传霞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 人简历见附件3)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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