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苏 宁: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5-09-30 07:0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律师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
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已于2005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
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大会于2005年9月29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
一致。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120,772,7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82%。出席本次大会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本次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证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贵公司已于2005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
    经本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无
股东临时提案,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大会对董事会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
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2、审议通过《2005年度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
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许成宝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