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海 泰: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5-13 05:32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5月12日上午九时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4,442,9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任学锋先生主持。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项议案赞成票为34,442,954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项议案赞成票为34,442,954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此项议案赞成票为34,442,954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0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此项议案赞成票为34,442,954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决定以本公司2002年末总股本148,980,7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4,022,481.14元,剩余17,997,382.42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项议案赞成票为34,442,954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决定续聘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其报酬为30万元。
  此项议案赞成票为34,442,954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陈伟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伟勇律师为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3年4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
  本次大会于2003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8室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3444.2954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3.1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
  1、《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0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02年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陈伟勇律师
                                 20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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