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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05-23 18:08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22日在哈高 开区26号楼后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计3名,持有股数110493993股,占总股本的42。2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经过认真审 议,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10493993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份的100%。 2、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10493993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份的100%。 3、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10493993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份的100%。 4、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财务预算报告。 110493993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份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公司2000年度实现净利润20,473,177。36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961,565。58元,提取法定公益金1,480,782。7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8,615,198。72元,本期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4,646,027。72元。公司拟决定本次不进行股利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10493993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份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增补范林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简历见2001年4月19日上海证券报)。 110493993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份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详见2001年4月19日上海证券报)。 110493993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份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配股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按照公司1999年配股计划, 元元食品公司新厂建设项目是经省计委黑计科字〖1999〗68号文批准,总投资3000万元,全部以配股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元元食品公司长期以来,由于产品结构调整缓慢,难以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致使产品积压,造成亏损。1999年公司董事会批准该公司在1999年下半年停产后,由配股募集资金对其进行异地搬迁和技术改造,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改善产品结构,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但是,经过近一年的市场调研,我们发现该公司的主导产品(红豆、绿豆制品)的市场萎缩速度极快。据统计,市场容量已萎缩近50%。主要原因是国家先后出台的学生豆奶计划、牛乳饮品计划 和某些相关性政策,对红、绿豆速溶饮品的市场产生极大冲击。因此,变更元元食品公司异地改造建厂项目3000万元的配股募集资金投向,改投到大豆高功能蛋白项目上,用于补充该项目流动资金。 110493993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份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由于哈尔滨祥源会计师事务所的 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同意聘请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2000年度的审计工作。 10493993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份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交叉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01年3月21日上海证券报) 110493993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份的100%。 另,经监事会提议,大会审议通过了临时提案:1999年11月哈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住房周转金帐户,至2000年12月31日止,向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交纳(含补交)自1994年成立开始应交纳住房周转金共计397,182。82元;用于职工房改资金共计15,751,540。36元。其中房改交纳税金476,630。09元;以上资金由哈高科集团当期自行消化进入费用共计151,404。82元,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负担1,059,817。25元,2000年12月,按财政部财会字〖2000〗295号文件规定,对住房公积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减少年初未分配利润14,937,501。11元。 110493993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份的100%。 金马律师事务所李泽林律师出席股东大会现场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22日 关于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受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席了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贵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1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哈尔滨高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预案及登记事项等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22日在贵公司所在地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张勤先生主持。贵公司5名董事3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1名董事因 公出,未参加本次大会。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合理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通知》所公告的本次会议有关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110493993股,占贵公司总股 份的42。25%,经验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 料,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十提案及监事会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票进行统计。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林 20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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