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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1-09-08 18:04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七次董事会于2001年9月5日上午9:00在公司7楼大会议室召开。除董事廉国栋公出、刘广耀因病未能出席外,其他董事出 席了会议。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董事刘广耀委托董事范林业代为表决。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条例》、《董事会秘书工作条例》、《总经理工作条例》、《审计监查工作条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薪酬委员会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4000万元贷款的议案。公司呼兰天溢油脂分公司,为哈 高科大豆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生产组织蛋白与分离蛋白所需原料。为了避开大豆价格的高价期(4月-8月),选定大豆价格最低期(10月—次年3月)进行季节性采购,以降低原料采购成本。 天溢公司提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000万元,还款期限为六个月。鉴于该公司是分 公司性质,不具备贷款主体的资格,拟由集团公司申请贷款。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的议案。 根据证监会8月22日公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届四次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中以下内容需进行修改: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的特别职权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独 立董事自行承担”,修改为:“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元食品公司废业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基太生物芯片开发公司向中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150万元提供信誉担保的议案(贷款期限为3年)。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01年10月11日上午9:00在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6号楼后二楼会议室举行。 (一) 参加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截止2001年9月28日下午3点,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其授权委托 代理人。 (二) 审议议题: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2001年6月20日上海证券报) 2、审议关于设立独立董事的议案(详见2001年6月20日上海证券报) 3、审议公司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详见2001年8月8日上海证券报) 4、审议股东大会工作条例 5、审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6、审议关于组建药业集团议案(详见2001年7月10日上海证券报)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凡符合上述资格的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委托出席者需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持公司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 证办理;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 2、登记地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6号楼8楼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01年10月10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4、其他事项:联系电话(传真)为0451-2301029,邮政编码150090,与会股东交 通食宿自理。 附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哈尔滨高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日期: 委托人股东帐户: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2:《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7日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 第四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制定月度、季度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报公司 财务部和项目部备案。 第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1、公司日常支出,需由用款人向部门领导汇报资金用途,经财务部长、主管副总 经理签字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2、使用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公司批准的用途和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注明使用单位、资金用途及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由部门领导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公司财务部长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到公司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3、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或公司办公需要使用募集资金数额巨大的,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公司批准的用途和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注明使用单位、资金用途及金额支付时间 和支付方式,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如果属于投资行为,在报送董事会前需经项目部、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依据发票单据付款的,必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会计、保管人员 、经办人员、会计以及收款人各自履行签字手续后,送公司总会计师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报公司总经理签字,方可到公司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主要领导、采购人员、经办人在办理付款时,必须到财务部核对帐 面应付款项数额,无误后,由会计在用款书上签字,出纳方可付款。 第八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财务部、项 目部负责跟踪、检查。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 责任人负责赔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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