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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高 科: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6-29 05:04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90号、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8楼会议室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计3名,持有股数110493993股,占总股本的42.2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大会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10493993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10493993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及2002年财务预算报告 110493993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124953576.13元,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等60812115.66元后,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是-64141460.47元,扣除以前年度计提的盈余公积1863710.72元,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66005171.19元,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决定本年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110493993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张勤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110493993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杨登瑞先生为公司董事。杨登瑞先生的简历见2002年6月18日《上海证券报》第18版。 110493993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独立董事吴祖泽先生和王利文先生分别就杨登瑞先生出任公司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并认为杨登瑞先生出任公司董事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9日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6月28日在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6楼会议室举行。公司应到董事9名,实到7名。董事郭秋杰先生、刘广耀先生因病没有出席会议,二人均委托董事范林业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杨登瑞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报告》的议案。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9日
关于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受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席了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贵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2年5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决议公告》)。《决议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预案及登记事项等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该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按照第一大股东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持有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本的26.98%)的提议,增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第六项预案并通知各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 根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在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临时召集人王超先生主持。贵公司名董事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依法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决议公告》所公告的本次会议有关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110493993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42.24%,经验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6项议题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票进行统计。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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