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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52 股票简称:维科精华 编号:2004-003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4年2月25日 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董事会主席董志平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 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监事事会报告》 监事会对2003年度工作,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董事会切实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内部制度体 系,并有效执行,防止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 时,能按照有关制度和程序,从公司及股东利益出发,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 3、检查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行为情况 公司在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程序规范,交易价格以评估价为准,定价合理 ,无内幕交易,无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4、检查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的关联交易以市场原则进行,交易公平,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和侵犯股 东利益的行为。 二、 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三、 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本次审议通过的三项议案,尚须提请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4年2月25日 附件三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入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 2000年8月11日至8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 92号文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由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按承销协议及有关规定扣除承销手续费、上网手续费和其 他发行费用等2,201,737.26元,实际取得募股资金净额145,673,262.74元,业经宁 波永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确认,并出具永德验字2000第122号《验资 报告》。截至2003年12月31日累计已投入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为14,567.33万元 ,占前次实际募股资金的100.00%。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按实际投资项目分别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实际投 实际投 完工 实际投资 资金额 入时间 程度 比例注 收购维科集团毛毯 分公司经营性资产 8,600.34 2000年9月 100% 97.52% 引进34台大提花剑 杆织机技术改造项目 2,302.12 2000年10月 100% 104.64%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664.87 2000年9月 100% 103.87% 合 计 14,567.33 100% 100.14% 注:实际投资比例系按照实际投资金额占承诺投资金额的比例计算。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配股说明书承诺比较及使用效果 (单位:人民币元) 实际投资项目 承诺投 实际投 差异额 资金额 资金额 收购维科集团毛毯分公司 经营性资产1 8,819.18 8,600.34 218.84 引进34台大提花剑杆织机 技术改造项目2 2,200.00 2,302.12 - 102.12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3 3,528.32 3,664.87 - 136.55 合 计 14,547.50 14,567.33 -19.83 1:配股说明书承诺收购维科集团毛毯分公司(含床单厂)经营性资产的价格 以宁波永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永德评报字20011号《资产评估报告》 评定的价值8,819.18万元为基础,后经协商,最终以8,600.34万元收购,现金已一 次性付清。该分公司2000年9-12月实现销售收入8,588万元,2001年实现销售收入 17,632万元,2002年、2003年该分公司与装饰分公司合并成为家纺分公司,无法单 独核算其效益。 2:公司配股说明书承诺引进34台大提花剑杆织机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金额 和实际投资金额的差异额系参考价格和实际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实际支付的安装等 其他费用。该项目的实施提高了公司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能力,完善了公司的产 品结构。 3:剩余资金均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降低了财务费用。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24日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浙天会审2004第170号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03年12月31日)投入情况进 行了专项审核。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我们的责任是发 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专项报告,并对专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本专项报告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 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所发表的专项审核意见是我们在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 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审核过程中所取得的材料作出的职业判断。 经审核,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入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2000年8月11日至8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 92号文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由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1999年末总股本13,618.46万股为基数,按103的比例向 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股面值1元,配售价为每股7.00元,共计可配售股份4,085.5 38万股,实际配售2,112.5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声 明现金认购可配股份中的665.00万股,其他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股东均放弃其余 可配股份;内部职工股以现金认购97.50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以现金认购1,35 0.00万股。上述现金配股款于2000年8月30日完成缴款。截至2000年8月30日,实 际募集配股款147,875,000.00元,按承销协议及有关规定扣除承销手续费、上网 手续费和其他发行费用等2,201,737.26元,实际取得募股资金净额145,673,262. 74元,业经宁波永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确认,并出具永德验字2000第 122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按实际投资项目分别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实际投 实际投 完工 实际投资 资金额 入时间 程度 比例注 收购维科集团毛毯分公司 经营性资产 8,600.34 2000年9月 100% 97.52% 引进34台大提花剑杆织机 技术改造项目 2,302.12 2000年10月 100% 104.64%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664.87 2000年9月 100% 103.87% 合 计 14,567.33 100% 100.14% 注:实际投资比例系按照实际投资金额占承诺投资金额的比例计算。 贵公司前次实际募股资金为14,567.33万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累计已投入 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为14,567.33万元,占前次实际募股资金的100.00%。截至本 报告日累计已投入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为14,567.33万元,占前次实际募股资金的 100.00%。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配股说明书承诺比较及使用效果 (单位:人民币元) 实际投资项目 承诺投 实际投 差异额 资金额 资金额 收购维科集团毛毯分公司 经营性资产注1 8,819.18 8,600.34 218.84 引进34台大提花剑杆织机 技术改造项目注2 2,200.00 2,302.12 - 102.12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注3 3,528.32 3,664.87 - 136.55 合 计 14,547.50 14,567.33 -19.83 注1:贵公司配股说明书承诺收购维科集团毛毯分公司(含床单厂)经营 性资产的价格以宁波永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永德评报字20011号《资 产评估报告》评定的价值8,819.18万元为基础,后经协商,最终以8,600.34万元收 购,现金已一次性付清。收购维科集团毛毯分公司经营性资产后形成了公司毛毯 分公司这一生产经营实体,该分公司2000年9-12月实现销售收入8,588万元,2001 年实现销售收入17,632万元,2002年该分公司与装饰分公司合并成为家纺分公司 ,无法单独核算其效益。 注2:贵公司配股说明书承诺引进34台大提花剑杆织机技术改造项目的 投资金额和实际投资金额的差异额系承诺的参考价格和实际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实 际支付的安装等其他费用。该项目的实施提高了贵公司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能力 ,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产品结构。 注3:剩余资金均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贵公司相应减少了资金占用,降低 了财务费用。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比较,未发 现贵公司披露的投资项目与审核结果存在差异。 (四)将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说明》内容逐项作对照,两者相符。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董事会说明和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基本相符。 本专项报告仅供贵公司为发行新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 们同意将本专项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起上报。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炳有 中国 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戴炳坤 报告日期:20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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