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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52 股票简称:维科精华 编号:2004—004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提案具体内容见附件),并拟提请公司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定于2004年4月2日召开)审议。 此提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列入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现 予以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15日 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拟将有关《公司章程》修改的临时提案,提请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纱、线、床上用 品、家纺品、针纺织品、装饰布、服装辅料及医用敷料等的制造、加工;实业投 资;设备实物租赁;百货批发、零售;仓储。” 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纱、线、带制品、床上用 品、家纺织品、针织品、装饰布、医用敷料的制造、加工(制造、加工限另地经 营)。” 二、原第四十六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明列的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为“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三、原第八十二条中“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独立董事候选人为5%以上的股东以建议或推荐的方式提 名,经董事会协商产生并作出决议。” 修改为“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以建议或推荐的方式提名,经董事会协商 产生并作出决议。” 以上临时提案请董事会审核后提请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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