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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集团:关于国家股股份转让过户的公告
2003-03-25 05:57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股股份转让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投资”)通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本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国家股转让双方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大象投资已于2003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与股权变更手续,大象投资持有本公司206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86),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至此,本次国家股转让已全部完成。 备查文件: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股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见2002年11月19日《上海证券报》)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股股份转让的公告(见2003年2月13日《上海证券报》) 《财政部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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