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2001-08-15 09:3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现将国家股股权划转事宜公告如下:
  1、公司原第一大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与长春经 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控股)协商,区财政局同意将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14064万股(占长春经开总股本的45.96%)全部无偿划转给经开控股 。划转后,区财政局不再持有长春经开国家股,经开控股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国家股的持有人。
  2、本次股权划转后,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划转前(截止2000年12月31日):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
  (1)区财政局   140640000        45.96
  (2)巨化进出     860840        0.28
  (3)景福基金     840184        0.27
  (4)汉兴基金     804341        0.26
  (5)大庆厦华     758980        0.25
  划转后:
  股东名       称持股数      占总股本(%)
  (1)经开控股    140640000        45.96
  其他股东均为本公司内部职工股或社会公众股股东。
  3、本次国家股划转,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法人在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本公司流通股的行为发生。
  特此公告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8月14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受让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无偿划转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经开)国家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区财政局与本公司于2000年11月1日,签订了《股权划转协议书》。
  2、区财政局向本公司无偿划转长春经开国家股14064万股,占长春经开总股本的45.96%。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被豁免向长春经开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区财政局不再持有长春经开股权,本公司成为长春经开的第一大股东和国家股的持有人。
  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0年9月18日注册成立,登记号为:2201081120055;企业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定地址是长春市自由大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敏;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高技术风险投资 、证券战略投资、实业投资、项目融投资、企业收购兼并顾问、企业发展战略设计等。
  4、主要出资人情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是依法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法人代码证:01383064-4,为机关法人,其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8号。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长经技管2000194号文批准,区财政局独资设立本公司。
  5、本公司的经营情况:由于本公司成立时间不长,业务活动还未全面展开。截 止2000年12月31日,本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3330222.90元,净利润人民币2045386.46元。
  6、关于买卖社会流通股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未曾买卖长春经开社会流通股,并承诺在本次受让后三年内不收购长春经开流通股且不出让已持有的长春经开的股份。本公司关联法人在最近六个月内亦未买卖长春经开社会流通股的行为。
  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长春经开社会流通股的行为。
  7、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未持有长春经开社会流通股,其关联法人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未持有长春经开社会流通股。
  8、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与长春经开所有其他股东均无关联关系。
  9、在本公告后,在办理印花税豁免手续后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10、本次股权划转有关备查文件如下:
  (1)《股权划转协议书》;
  (2)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01年8月14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划转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划转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经开)国家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本局根据《股权划转协议书》,将所持有的长春经开国家股14064万股(占其 总股本的45.96%),全部无偿划转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控股)。本次股权划转后,本局不再持有长春经开的股权,经开控股成为长 春经开的第一大股东和国家股的持有人。
  2、最近六个月内,本局及法定代表人李振多未曾买卖长春经开社会流通股。
  3、本局本次划转的股权无质押和法律争议事项,也未签署过含禁止或限制本次 股权划转的情况存在。
  4、本局将于本次公告后,将会同经开控股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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