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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200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02-07-12 05:05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 含税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 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股权登记日:2002年7月18日 ·除息日:2002年7月19日 ·现金红利到帐日:2002年7月29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2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决定以2001年度末总股本30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 含税 ,共计分配股利30600000.00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股权登记日:2002年7月18日 2、除息日:2002年7月19日 3、红利发放日:2002年7月29日 4、派发对象:截止2002年7月18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5、发放方法: 1 流通股的个人投资者每股税前红利:0.10元,每股税后红利0.08元,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流通股的法人投资者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0元,通过登记公司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2 国家股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持有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 内部职工股的股东可直接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取得现金红利 ,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6、发放年度:2001年度 三、咨询机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1-4644225 传真:0431-4630035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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