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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董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3-06-27 05:3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第四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03年6月2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13人。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庞国华先生、王小华女士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庞国华男52岁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中国证监会长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处长现已离职休养 王小华女49岁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共吉林省委机关党委主任现任吉林申和律师所副主任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王玉成先生、高学慧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议案》 由于工作变动,原董事会成员王玉成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及副总裁职务,高学慧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1年修订本 》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提出以下修改草案: 1、将《公司章程》第六条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7717600元。 2、将《公司章程》第二十条改为: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57717600股,其中国家股142749600股,流通股214968000股。 3、将《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改为: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名。 四、审议通过了《决定任命余海清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 余海清先生为本公司总经济师,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总经济师职务。 五、决定于2003年7月28日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如下: 一 会议时间:2003年7月28日上午9:00时。 二 会议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厦 自由大路118号 三层本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公司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逐位表决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改选监事的议案》 逐位表决 四 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3年7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五 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样式附后 办理出席会议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传真、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 长春市自由大路118号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 2003年7月22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3:00 4、联系人:卢春 5、联系电话:0431-4644225 6、传真:0431-4630035 7、邮编:130031 8、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附: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 女士 代表我单位 个人 出席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 签字 : 受托人 签字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注:本委托书复制有效。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27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第四届第四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四届第四次监事会于2003年6月26日在本公司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梁法霞女士、国里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的议案》 由于工作变动的原因,梁法霞女士、国里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改选监事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提议李臣先生、李申先生为本公司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简历: 李臣男48岁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处副处长、副书记现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副书记 李申男43岁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副经理现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书记 此项议案将于2003年7月28日经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27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提名庞国华先生、王小华女士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 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于长春市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庞国华,作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庞国华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于长春市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小华,作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小华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于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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