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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2003年第四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3-07-01 05:46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第四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03年6月3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除张春华、杨永学、王玉成及独立董事李振多先生、张淑霞女士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外,其他董事全部出席,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经公司四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为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醚醚酮项目在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21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内容详见2003年7月1日《上海证券报》与《中国证券报》刊登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醚醚酮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1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醚醚酮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醚醚酮项目在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21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点长春市自由大路337号,法定代表人谢怀杰,注册资本15000万元,经营范围:聚醚砜树脂及二次制品、聚醚醚酮树脂及二次制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本公司与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关联关系。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2003年1—5月,实现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24万元,净利润-88.37万元;截止到2003年5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5928.53万元,负债总额为6066.15万元,净资产为9862.3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为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醚醚酮项目在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21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担保协议终止后,担保人不再承担被担保人未归还贷款本息及由此引起的任何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能力,为了防范风险,长春天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方以其对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4000万元出资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为4900万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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