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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1-06-23 15:28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黑法执字第3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执 行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香坊 支行申请执行哈尔滨供销物资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本公司法人股东哈 尔滨供销物资集团公司(股东代码:B880566911)持有的公司法人股500万股予以冻 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01年6月22日至2001年12月21日。 特此公告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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