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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兰 微: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5-13 05:37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8日上午在杭州市梅苑宾馆(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511号)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5021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4.2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旭青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向东先生主持,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新增两名独立董事和设立三个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7502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502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502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实施集成电路测试厂房扩建项目的议案》; 同意7502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国债投资的议案》; 同意7502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为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提供1亿元人民币担保的议案》。 同意7502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7%;反对0股;弃权100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旭青律师为本次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8日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公告
针对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99258409.4发明创造名称为“以序列方式传递信息的显示器控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本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和2003年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公司认为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该实用新型不具有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于2003年3月2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 经过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审查决定:“宣告9925840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备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第5013号)》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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