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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 春 花: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7-02 05:37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30日上午10时在上海望春花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32,882,1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1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经本次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32,882,14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32,882,14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2,882,14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32,882,14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子公司上海望春花纺联物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工矿产品合同》 同意108,882,14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公司股东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持股24,000,000股)同时也是上海望春花纺联物贸有限公司和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参股股东,故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上海望春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132,882,14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会提出新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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