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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颐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
2002-07-02 05:47
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9点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54,30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43 %。5名董事、2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张秀玲女士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提名伍昌胜先生、胡木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提名伍昌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提名胡木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通过对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调研,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议给予本公司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标准为人民币2万元/人(含税),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按有关规定合法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培训费等)可由公司据实报销。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的议案: 1、审议卜明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王仕义先生辞去公司董事。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刘本尧先生为公司董事。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赵代全先生辞去公司监事。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何波先生辞去公司监事。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6、审议黄德安先生为公司监事。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7、审议胡朝军先生为公司监事。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8、审议张明勤先生为公司监事。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9、审议孙顺安先生为公司监事。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54,300,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总股数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次大会由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乐瑞律师参加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00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
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1日与交通银行太平阳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2年6月21日至2003年6月21日止,贷款利率为年息4.8675%,按季计息。此项借款以本公司房屋资产作为抵押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2002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暨关于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司在会议三十日以前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秀玲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股东签名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54,3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3%,均为2002年6月2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形成决议。计票在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 壮 乐 瑞 200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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