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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05-08 16:42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28日下午在公司多功能厅 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9人,所持股份110476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53.9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 汉生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1104762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二、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1104762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三、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度年报摘要》 (同意股数1104762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四、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1104762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五、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0年度实现税后利润为58324838.41元。根据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分别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5832483.84元、法定公益金5832483.84元、任意盈余公积金5832483.84元,余下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为40827386.89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45553309.02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6380695.91元。经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审议决定,拟以200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4636311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需派发现金61390893.3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4989802.61元转至下一年度,本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股数1104762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六、关于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1104762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七、关于何朝林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1104762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八、关于刘长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1104762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九、关于增补杨安国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1104762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十、关于增补张孟青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1104762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十一、关于芮德水先生辞去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1104762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十二、关于增补何朝林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1104762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王良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会议议程、表决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议案产生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附:杨安国、张孟青、何朝林先生简历: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28日
附件:新增补的董事简历: 杨安国,男,1966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担任公司工艺科工装 设计员、工艺员等;1993年3月担任工艺研究所所长助理;同年10月任工艺研究所副 所长;1997年10月任工艺研究所所长;1998年10月任技术开发处副处长兼工艺研究所所长;1999年4月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开发处副处长、工艺研究所所长;2000年9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副总工程师。 张孟青,男,1963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曾担任公司技术开发处设计 员、生产科调度、计划科计划员副科长等职;1997年7月任公司企管处副处长兼计划 科科长;2000年3月至今任公司计划信息处副处长兼计划科科长;2001年4月任公司计划信息处处长。
新增补的监事简历: 何朝林,男,49岁,大专文化,经济师,具有29年的技术、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经验 。从1985年起历任合肥叉车总厂厂长助理,经营部副部长,经营部经理,1997年7月任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徽合力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2000年4月兼任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四次监事会于2001年4月28日下午在公司“合力 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公司5名监事全部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选举何朝林先生为公司监事会召集人。 特此公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4月28日
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安泰证字第10号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的规定,安 徽安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本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28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 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110476270股,占公司总 股本204636311的53.98%。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是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记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良其 200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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