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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2001-11-01 10:51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01〗第33号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王良其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安徽合力拟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安徽叉车集团公司蚌埠液力机械厂、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安庆车桥厂经营性净资产项目(以下简称“三厂资产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安徽合力提供的有关涉及本次收购事宜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方、出售方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以及本次收购的实质条件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收购双方对收购过程中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安徽合力已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同,且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徽合力本次拟收购三厂资产项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徽合力本次拟收购三厂资产项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本次拟收购资产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方:安徽合力 1、安徽合力是经安徽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皖体改函字(1993)079号文批准、由安徽叉车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通过定向募集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9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字〖1996〗第134号文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183号文批准安徽合力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28.5万股。1996年10月9日,安徽合力社会公众股3,000万股(含公司内部职工股171.5万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安徽合力的经营范围为:叉车、工程机械、矿山起重运输机械及配件、铸锻件、热处理件制造及产品销售;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电器机械、橡胶产品销售;重矿、叉车行业科技咨询、信息服务。安徽合力现有总股本为20,463.63万股。 2、安徽合力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3400001300015,根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所载,安徽合力现依法有效存续,已通过了2000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合力没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二)出售方:安徽叉车集团公司 1、安徽叉车集团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10日,注册资本13,000万元,系国有企业。安徽叉车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叉车、工程、矿山、提升机系列产品及其配件、铸铁件制造、销售;叉车样机、叉车零部件及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技术、设备、仪器仪表的进口;金属材料、电子电器、化工原材料销售;科技咨询,信息服务;房屋租赁。安徽叉车集团公司现持有安徽合力11,041.6万股,占安徽合力总股本的53.96%的股份,系安徽合力的控股股东。 2、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3400001000402,根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所载,安徽叉车集团公司现依法有效存续,已通过了2000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叉车集团公司没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本律师认为,安徽合力与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具有签订、履行有关收购资产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拟收购资产的授权与批准 (一)2001年3月18日,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召开经理办公会并作出了决议,同意将三厂资产项目出售给安徽合力。该三厂资产项目的出售已经安徽省财政厅财企〖2001〗646号文批准。 (二)2001年5月22日,安徽合力召开了三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01年度公司增发新股的预案》,以及《关于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的议案》等。在《关于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的议案》中,安徽合力董事会拟将在增发过程中所募集资金的一部分计13,761.63万元,用于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三厂资产项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未参与表决。 (三)2001年6月21日,安徽合力召开了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增发不超过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发新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的议案》。在审议通过安徽合力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三厂资产项目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四)2001年9月25日,安徽合力召开了三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放弃上述增发新股的议案,并决定于2001年10月28日召开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审议放弃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申请增发不超过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决定》。 (五)2001年10月28日,安徽合力召开了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放弃增发不超过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方案的议案》。 (六)2001年10月30日,安徽合力召开了三届七次董事会,同意安徽合力拟用自筹资金继续完成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三厂资产项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未参与表决。 (七)2001年10月30日,安徽合力召开了三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安徽合力拟用自筹资金继续完成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三厂资产项目议案,认为安徽合力拟用自筹资金继续完成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三厂资产项目未损害安徽合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安徽合力本次拟用自筹资金继续完成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三厂资产项目,尚待安徽合力股东大会批准。 三、 本次拟收购资产的实质条件 (一)收购标的 1、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原为宝鸡叉车厂(宝鸡叉车制造公司四厂),成立于1965年10月。1997年10月报经安徽省机械工业局、宝鸡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实施对宝鸡叉车厂的整体兼并。该厂在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6103001000002A-7,已通过了2000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注册资本:2,168万元人民币。主营:叉车、装载机、路面机械。截止2001年3月31日,该厂帐面总资产9,947.81万元,净资产715.41万元。 根据安徽合力与安徽叉车集团公司签订的《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经营性净资产的协议》,安徽合力将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于评估基准日的经营性净资产。 经本律师核实,未发现上述拟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经营性净资产项目中所涉及资产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 2、安徽叉车集团公司蚌埠液力机械厂始建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1997年5月由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兼并。该厂在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3403001001700,已通过了2000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注册资本:1,125万元,经营范围:液力机械、工程机械及配件、风动工具的制造,主营产品为液力变矩器、液力偶合器和叉车油缸。截止2001年3月31日,帐面总资产3,397.88万元,净资产1,550.34万元。 根据安徽合力与安徽叉车集团公司签订的《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蚌埠液力机械厂经营性净资产的协议》,安徽合力将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蚌埠液力机械厂于评估基准日的经营性净资产。 经本律师核实,未发现上述拟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蚌埠液力机械厂经营性净资产项目中所涉及资产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 3、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安庆车桥厂始建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1996年1月由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兼并。该厂在怀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3408221000063,已通过了2000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注册资本:1,038万元,经营范围:叉车车桥的制造,主营产品为叉车转向桥及驱动桥。截止2001年3月31日,帐面总资产2,231.00万元,净资产1,594.37万元。 根据安徽合力与安徽叉车集团公司签订的《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安庆车桥厂经营性净资产的协议》,安徽合力将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安庆车桥厂于评估基准日的经营性净资产。 经本律师核实,未发现上述拟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安庆车桥厂经营性净资产项目中所涉及资产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 (二)拟收购三厂资产项目的定价依据 安徽合力本次拟收购安徽车集团公司三厂资产项目所涉及的资产为国有资产。为了保证收购三厂资产项目交易公允,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就拟向安徽合力出售的三厂资产项目委托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评估。根据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皖国信评报字(2001)第124号、125号、1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安庆车桥厂净资产为2,970.72万元、安徽叉车集团公司蚌埠液力机械厂的净资产为4,292.24万元、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的净资产为6,498.67万元,合计13,761.63万元。2001年5月21日,安徽省财政厅以财企〖2001〗436号文确认了该评估结果。 经本律师核查,上述拟收购三厂资产项目的定价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收购协议 2001年5月21日,安徽合力与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就收购三厂资产项目分别签订了《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经营性净资产的协议》、《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蚌埠液力机械厂经营性净资产的协议》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安庆车桥厂经营性净资产的协议》。在收购协议中,安徽合力与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就收购标的、收购方式、收购价格、协议生效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其中,在收购价格中约定,根据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皖国信评报字〖2001〗第124号、第125号、第1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经安徽省财政厅财企(2001)436号文确认,收购价格按评估确认后的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三厂资产项目经营性净资产确定,三厂资产项目收购价格为合计人民币13,761.63万元;在资产评估日与收购日之间所产生的净资产损溢中约定,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皖国信评报字〖2001〗第124号、第125号、第1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安徽合力董事会确定的收购日之间所产生的净资产损溢,其中溢出部分由安徽合力按审计或评估值继续收购,减值部分由安徽叉车集团公司按审计或评估值向安徽合力退还相应收购价款;在协议生效条件中约定,本协议待安徽合力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在安徽合力增发新股完成后实施,若增发新股未获核准,则由安徽合力自筹资金组织实施。 本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关联交易 安徽合力拟用自筹资金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三厂资产项目,该收购项目为关联交易。为了保证本项关联交易公允,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就拟向安徽合力出售的三厂资产项目委托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评估。安徽省财政厅以财企〖2001〗436号文确认了该评估结果。该三厂资产项目的收购已经安徽省财政厅财企〖2001〗646号文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安徽合力聘请了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6月6日出具了会事咨字〖2001〗第312号《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报告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安徽合力增加了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安徽合力主营业务变更或控股股东变更。因此,交易完成后安徽合力仍符合上市条件。 四、 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 安徽合力本次资产收购不涉及安徽合力股本结构的变化,不存在因本次资产收购而导致安徽合力丧失上市资格的情形。 (二)安徽合力本次资产收购完成后,该三个厂原有独立法人地位将被依法注销,公司将对其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进行整改,并分别组建成为公司的三个分公司。 (三)安徽合力聘请了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资产收购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聘请了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资产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本次资产收购的中介机构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四)根据安徽合力董事会承诺及本律师核查,本次资产收购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等内容。 (五)鉴于本次资产收购系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安徽合力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本次资产收购议案时,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应回避表决。 五、 结论意见 基于对本次资产收购相关事宜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安徽合力2001年6月21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三厂资产项目议案继续有效;安徽合力本次拟用自筹资金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三厂资产项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规定,但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收购完成后安徽合力仍符合上市条件,且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等内容,在履行了相关批准、信息披露的法律程序后,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良其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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