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2-06-29 04:03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上午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0人,所持股份110506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4.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刘汉生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独立董事选举表决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11050638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11050638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光复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11050688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林钟高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110503109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决定支付独立董事每人/年度津贴人民币2.8万元(含税),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据实报销。
  (同意股数11050318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32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王良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会议议程、表决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议案产生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8日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安泰达证字第017号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的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本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0人,代表股份110,506,382股,占公司总股本204,636,311股的54.00%。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是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记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良其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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