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3-19 21:12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于2002年3月18日在天津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姜超峰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5名。公司董事长洪水坤先生未出席本次董事会议,委托副董事长姜超峰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安保力先生、李小晶女士未出席本次董事会议,委托公司董事李琚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总经理业务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税后利润33,633,683.07元 合并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2,165,953.79元,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55,799,636.85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母公司本年度所实现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3,363,368.31元、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3,363,368.31元、提取15%的任意盈余公积金5,045,052.46元,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金1,456,488.60元,本年度可供投资者实际分配的利润为42,571,359.18元。董事会决定以2001年底总股本310,337,7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65元(含税),余额22,399,408.35元结转下年度。

  以上议案,需经公司第七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1、公司拟对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进行1次利润分配。

  2、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为20%-65%。

  3、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的发展,暂不分配。

  4、2002年度利润分配将主要采取派发现金的形式。

  5、具体分配方法将根据公司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5000万元以下投资决策权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原天津津源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提请公司第七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如下两个专门委员会:

  1、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2)检查战略规划落实情况;

  (3)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二名董事组成。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关联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二名。

  上述议案,需提请公司第七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第七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1、董事长:每月津贴2000元;

  2、副董事长:每月津贴1250元;

  3、监事会主席:每月津贴1250元;

  4、股东代表出任的董、监事及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每月津贴500元。

  以上议案,需提请公司第七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王于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由于工作变动,王于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请公司第七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01年度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费用支付标准的议案》

  鉴于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较高的执业水准,参照以往年度公司支付给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标准,决定支付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度审计费用38万元,其审计过程中的差旅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五、审议通过了《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第七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02年4月23日上午9 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七次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8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权益,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补充:

  一、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原为:"公司的内资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公司集中托管。"

  现修改为:"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二、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现修改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三、在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后增加三条,原第四十一条及其后条款依次向后顺延。

  1、增加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增加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增加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四、在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修改后为第五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原第四十九条及其后条款依次向后顺延。

  增加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在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修改后为第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原第六十六条及其后条款依次向后顺延。

  增加第七十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修改后为第七十二条)原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但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且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公司将按规定办理独立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在公司章程原第六十七条(修改后第七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原第六十八条及其后条款依次向后顺延。

  增加第七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八、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修改后为第八十三条)原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可以不持有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分为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董事可以不持有公司股份。"

  九、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修改后为第八十四条)原为:"《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现修改为:"《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除此之外公司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国家法规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修改后为第八十五条)原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大会选举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由于董事空缺而补选的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改选产生新一届董事之日止。"

  现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大会选举可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由于董事空缺而补选的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改选产生新一届董事之日止。"

  十一、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修改后为第九十一条)原为"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现修改为:"关联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十二、在公司章程第九十条(修改后为第九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原第九十一条及其后条款依次向后顺延。

  增加第九十七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除享有并履行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六)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关联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七)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八)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三、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修改后为第一百条)原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关联董事9人,独立董事2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十四、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修改后为第一百条)后增加二条,原第九十四条及其后条款依次向后顺延。

  增加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薪酬与考核两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此外,各专门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2、检查战略规划落实情况;

  3、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增加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应低于股东大会的权利。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体现及时性、诚信性、程序性的原则。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公司章程第九十四条(修改后为第一百零三条)为董事会职权,其中职权中的第(三)项原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5000万元以下投资方案。"

  现修改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1亿元(含1亿元)以下投资方案。"

  十六、在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修改后为第一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原第九十九条及其后条款依次向后顺延。

  增加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董事长进行授权。授权原则是:

  (一)董事会对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的授权应低于董事会本身的职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的授权原则应本着"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又有利于公司的规范运作"的要求进行。

  十七、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修改后为第一百零九条)原为: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二条删除。

  十九、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后为第一百二十三条)原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条件如下: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

  (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现修改为"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及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 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 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二十、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后为第一百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原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其后条款依次向后顺延。

  增加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该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十一、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后为第一百二十五条)原"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临会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批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规范和完整;

  (四)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的股东名册,保管董事会印章,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证券管理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反映情况;

  (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日常接待的信访工作;

  (七)负责筹备公司的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八)负责办理公司和董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律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上市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二、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后为第一百五十四条)原为"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刊登于本章程规定的报刊。"

  现修改为:"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编制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在第二季度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刊登于本章程规定的报刊。"

  二十三、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后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原为"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现修改为:"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8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届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届八次会议于2002年3月18日在天津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3名。公司监事向宏先生主持会。会议按照既定议题,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01年工作报告。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3月18日



              关于召开第七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司定于2002年4月23日上午9点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9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七次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主要议程

  (一)审议董事会报告

  (二)审议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公司2001年度报告

  (四)审议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审议关于续聘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本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九)审议董、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王于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0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具有上述资格的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登记办法

  法人单位股东持单位介绍信、股东帐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和持股凭证(委托出席者需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于2002年4月17日至19日(上午8:00~下午4:00)在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四、其它事项

  1、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代表交通及食宿自理。

  2、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9号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300201

  联系电话:(022)28010734

  传真:(022)28010722

  电子信箱:zq@zcgf.com.cn

  联系人:胡华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8日

  附: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次股东大会,并代表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权限:

  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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