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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股份:诉讼事项
2003-06-10 05:39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4月28日,原告白银铜花实业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所属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我沪西分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我沪西分公司返还原告1000吨阴极铜(价值1700万元)。该案件的受理日期为2003年5月6日,诉讼机构的名称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闸北区,诉讼机构向我沪西分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是2003年5月12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介绍 (1)原告:白银铜花实业公司 住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那晓天 (2)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西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2021号 负责人:石士诚 2、本次纠纷的起因 2001年10月,原告与我沪西分公司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间,原告先后从铁路专用线共进我沪西分公司2640吨电解铜,我沪西分公司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得到原告具体业务操作负责人的通知,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书面传真通知后,按照原告的要求制作了以原告指定期货交易代理单位为名称的标准仓单(计2570吨电解铜),并由有关人员进行了签收,其余70吨以现货正常发货。但原告的该负责人进行了违规操作,现已携款潜逃,原告因此要求我沪西分公司返还其中的1000吨电解铜(价值1700万元)。 3、诉讼请求 白银铜花实业公司要求我沪西分公司返还1000吨电解铜(价值17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正处在调查举证阶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依法应诉,努力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本案尚未判决,其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做出准确预计。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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