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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股份:临时三届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9-15 05:56   


股票代码:600787  股票名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04-028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三届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三届三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14日在天津召开
,受洪水坤董事长委托,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姜超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出席临时三届三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7人,共代表股份
172,146,306股,占公司总股份310,337,705股的55%,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依照规
定程序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到会股东
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均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具有出席资格,并有权依其所持有和
代表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会议按照既定议题,审议了有关议案,并进行了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全票通过了《关于转让上海市曹杨路2021号地块房地产的议案》及协议
    (一)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标的为座落于上海市曹杨路2021号地块,占地面积为96833平方米
(合145.25亩)房地产,该标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净值为1140万元。
    (二)转、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1)名称: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9号
    (3)法定代表人:洪水坤
    2、受让方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宁夏路201号绿地科创大厦
    (3)法定代表人:张玉良
    (三)转让价格
    该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9050万元(大写:贰亿玖仟零伍拾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1、受让方应按转让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期限将转让款汇入转让方专用帐
户。
    2、具体付款金额、期限如下:
    (1)第一期付款:转让合同签订盖章生效之日受让方应以支票形式转让方
支付15%的转让款,计人民币4357.5万元(大写:肆仟叁佰伍拾柒万伍仟元整)

    (2)第二期付款:转让本合同签订之日与土地移交日的中期受让方应以支
票形式向转让方支付50%的转让款,计人民币14525万元(大写:壹亿肆仟伍佰贰
拾伍万元整)。
    (3)第三期付款:在转让方将土地移交给受让方的当日,受让方应以支票
形式向转让方支付剩余的35%转让款,计人民币10167.5万元(大写:壹亿零壹佰
陆拾柒万伍仟元整)。
    (五)转、受让方权利义务
    1、转让方权利义务
    (1)转让方有权按照转让合同的有关约定受取上述房地产转让款。
    (2)转让方在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受让方前,转让方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地产

    (3)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房
地产的管线图、地形图、建筑构筑物图、人防设施等相关资料。
    (4)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40日内,转让方应将其无权利瑕疵的、未设定抵
押权的上述房地产权证的原件移交给受让方,并配合受让方共同到房产交易中心
或通过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房地产转让手续。
    (5)在受让方办理上述地块转性为非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时,转让方按政
府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协助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
承担。
    (6)转让方应按照约定自行完成上述地块范围内设备、物资搬迁和人员安
置等全部工作,并将腾空房屋、土地移交给受让方。
    (7)转让方应保证移交给受让方的房屋、土地无任何第三方可主张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无抵押、租赁)。
    (8)转让方在搬迁过程中,应负责将变电所设备完整保留,并尽量保持水
电煤管线完好,移交给受让方。在满足转让方使用的前提下,经政府有关部门允
许,转让方可将原有的水电煤多余指标过户给受让方。
    (9)在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房屋、土地前,转让方应承担其使用期间所发
生的电话、水、电、煤气等各类费用。
    (10)转让方应在收到款项三日内,向受让方开具上海市统一发票。
    2、受让方权利义务
    (1)受让方有权得到转让方移交的无权利瑕疵的本合同项下房地产产权证

    (2)受让方应按转让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期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3)受让方应在转让方的配合下,负责到房产交易中心或通过其他方式办
理上述房地产转让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受让方今后通过公开招标获得的土地价
格与转让合同无关。
    (4)在转让方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受让方前,受让方应保证转让方有效使用
上述房地产,并不得将该权证抵押、出让、出租或挪作他用。
    3、共同义务
    在上述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六)转受让方声明与保证
    1、转让方保证移交给受让方的房屋、土地无任何第三方可主张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无抵押、租赁)。
    2、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期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七)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项交易会增加公司净资产约20400万元。
    金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贾伟东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其审议通过的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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