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1-12-05 21:00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

  本公司于2001年12月3日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123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1993年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济南火柴厂的批复》 济政办发199382号 ,本公司对济南火柴厂实施兼并。原文件规定:“对原火柴厂的全部银行贷款给予两年挂帐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的照顾,由市有关银行抓紧向上级银行申报。”1994年5月4日,本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之附件《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济南火柴厂报告书》中披露“免二减三”政策时,遗漏了“由市有关银行向上级行申报”的内容。对于由兼并济南火柴厂而产生的欠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经二路支行的债务问题,在“免二减三”政策未得到银行批准且与银行就此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本公司未计提1994、1995年的利息,也未计提1996——1998年的半息,导致这三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数据。根据有关证券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本公司对未披露事项进行公开披露,对本公司原董事局主席兼总经理李甫田、原财务负责人董俊德及在相关年报、中报签字的董事李钢、王惠民、徐兵、陈贵洁、李桂荣、李福仁、臧元臻、公庆刚、傅宝顺、房建国、姜国铭、任桂平、黄毅、来安贵分别处以警告。
  对于上述《上市公告书》中遗漏事项,本公司现予以补充公告并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本公司因兼并济南火柴厂而欠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经二路支行的贷款问题,本公司已于1999年补提了此笔贷款1996——1998年三年的半息190.3万元,同时计提了1999年度的全息100.7万元。并与银行方于1999年6月签订了“以房地产抵偿银行贷款协议”,于2000年8月签订了“债务会谈备忘录”,双方约定:本公司以两宗房地产一次性抵清所欠经二路支行贷款本息,所欠律师代理费及所欠工行市中支行贷款本息,并从1999年12月底起不再计提利息。目前,此抵债方案有待经二路支行上级行批复,债务尚未清结。此事项已披露于本公司1999年中报、1999年年报、2000年中报、2000年年报及2001年中报。
  本公司将从此事中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1年12月5日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