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積電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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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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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7年 年度 |
107/01/01~ 107/12/31 |
1 | 108/02/19 | 108/06/05 | 722,977,627,806 | 351,130,884,146 | 1,050,052,872,564 | 842,609,828,900 | 8.00000000 | 0.0 | 0.0 | 207,443,043,664 | 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 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 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 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 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 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 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撥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 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 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 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 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 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 司員工。 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 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及下列原則分派 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 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 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 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 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 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 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 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 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 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 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 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 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 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