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積電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7年
年度 
107/01/01~
107/12/31 
108/02/19  108/06/05  722,977,627,806  351,130,884,146  1,050,052,872,564  842,609,828,900  8.00000000  0.0  0.0  207,443,043,664  0.0  0.0  0.0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
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
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
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
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
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
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撥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
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
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
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
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
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
司員工。

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
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及下列原則分派
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
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
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
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
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
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
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

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
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
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
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
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
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
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