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積電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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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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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 108/12/31 |
1 | 109/02/11 | 895,258,481,715 | 116,035,081,038 | 994,619,900,117 | 929,793,948,972 | 2.50000000 | 0.0 | 0.0 | 64,825,951,145 | 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 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 ,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 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 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 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 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 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 及下列原則分派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 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 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 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 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 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 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 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 108/09/30 |
1 | 108/11/12 | 不適用 | 862,216,995,442 | 101,069,886,421 | 960,084,432,860 | 895,258,481,715 | 2.50000000 | 0.0 | 0.0 | 64,825,951,145 | 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及下列原則分派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 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 108/06/30 |
1 | 108/08/13 | 不適用 | 856,771,320,259 | 66,764,849,573 | 927,042,946,587 | 862,216,995,442 | 2.50000000 | 0.0 | 0.0 | 64,825,951,145 | 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及下列原則分派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 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1季 |
108/01/01~ 108/03/31 |
1 | 108/06/05 | 不適用 | 842,609,828,900 | 61,393,851,035 | 908,632,081,175 | 856,771,320,259 | 2.00000000 | 0.0 | 0.0 | 51,860,760,916 | 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 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 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 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 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 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 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撥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 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 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 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 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 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 司員工。 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 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及下列原則分派 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 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 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 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 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 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 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 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 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 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 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 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 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 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2019年第一季之每股現金股利2元,將於 2019年第四季發放。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