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30 台積電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5/03/18 發言時間 18:33:07
發言人 黃仁昭 發言人職稱 資深副總經理暨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3-563-6688
主旨 美國證券交易法相關之董事與經理人揭露事項公告
符合條款 51 事實發生日 115/03/1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03/18
2.公司名稱: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不適用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自2026年3月18日起,依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之新申報要求,台積公司之董事
與經理人須依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tion 16(a)相關規範揭露對台積公司股
權證券之持有與交易情形。如欲了解相關揭露內容,請至美國證管會EDGAR網站
查詢: https://www.sec.gov/edgar/browse/?CIK=1046179&owner=only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